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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应充分重视公司章程的作用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较我国1993年通过的《公司法》在许多方面有了更完善的规定,其中之一即为,新公司法允许甚至鼓励投资者在公司章程中通过任意性规范条款自由约定诸多事项,因此,投资者应充分重视公司章程的作用与意义。
公司章程是公司至关重要的法律文件,在公司内部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均具有直接的约束力。在公司正常经营时,它是一套行为规则,关乎着公司治理、投融资与决策等;在公司出现股东纠纷或者公司僵局时,它对于解决投资者之间的矛盾、化解僵局亦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由于国人的习惯,在创业之初,因各投资人均系出于信任关系而共同成立公司,碍于情面,不习惯对太多“细枝末节”的地方进行过细的约定,往往套用工商局提供的公司章程范本,草草了事。然而,公司经营是一项长期的事业,期间充满了艰辛与变数,因此,为避免日后纷争,应充分重视章程的作用。
一、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
根据《公司法》25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事项均为必备条款。
二、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条款
根据笔者的整理,新《公司法》允许股东通过章程作出特别规定的内容有如下:
1、通过修改章程改变经营范围;
当然,当公司拟变更经营范围时首先修改章程也是法律的要求。
2、章程可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可见,并非只有董事长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
3、对于公司的投资与担保事项,章程可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并可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单项投资或担保的数额进行限额规定;
在投融资领域与担保情形下,章程即可规定决策机构,又可进行限额规定,从而控制公司的经营风险。
4、章程可规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此条是非常灵活的,充分尊重投资人的意思表示。
5、章程可赋予股东会、董事会的其他职权或者细化,并规定经理、执行董事、监事的职权。
应充分利用此条将公司的治理规范与细化。
6、章程可特别规定召开股东会的时间,不必非提前15天通知。
7、章程可规定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此条亦非常有实际意义。
8、章程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可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可根据公司的实际运作需要灵活规定。
9、章程可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10、章程可规定董事任期,但每届不得超过3年。
11、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但章程可以有特别约定。
此条亦有实际操作意义。
12、章程可约定继承人不可继承股东资格。
13、章程可约定何种情形下可临时召开股东大会。
14、章程可对董事、监事、高管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此条亦有实际操作意义。
15、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16、章程可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事由出现时公司解散。
应对“其他事由”研究斟酌,从而解决退出机制。
从以上可看出,投资者应对公司法允许自由约定的事项,切实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与需求,认真讨论、完善,制订出更贴合公司实际情况、更具操作性的公司章程。
陈艳枝 律师
201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