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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艳枝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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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系,注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编号:0051558),曾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曾担任大陶精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INTCERA 香港创业板)专职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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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PE
  

PE

所谓PE,即Private Equity,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募集的方式募集,投资者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资金集合。时下最热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投资于非上市流通的公司股权或项目。具体为:将所筹集的资金转换为目标公司的股权,然后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介入目标公司的管理,使其迅速发展,实现股权的数十倍增值,最后通过不同的退出方式,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从而获利。时间上短则3年,长则10年。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一般要具备通晓产业政策、有行业眼光,而不必具体介入到目标公司的日常经营。实务中,PE一般要求对目标公司指派财务负责人,从而监控到公司的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

PE就投资喜好上,由于其属于财务投资者,多倾向于较成熟、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又需要发展资金、准备上市的民企。具体操作上,首先PE会初步了解目标公司,看是否感兴趣。其次,接触面谈,确定合作的初步意向并委托律师进行尽职调查。之后,正式签约并按照约定出资到位,申请工商变更登记。最后,在经营中对目标公司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管、跟进,在合适的时机选择退出从而获利。

那么,PE如何退出呢。一般退出方式有三种:1、目标公司上市成功2、股权转让3、减资或清算。

对于第一种退出方式,只要过了限售期即可以卖出。第二种方式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前者多是根据原股东回购的条款,这是上市不成功时对PE的保障机制。后者则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PE为充分保障己身权利,在投资协议中往往约定其他股东对PE的对外转让权无条件同意且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等等。第三种方式是不得已而为之,但也不失为一种保守的退出方式。在投资协议中PE多会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入股,以约定的固定分红来保证自己的最低回报,并且在目标公司清算时有优先于普通股的分配权。

                                        陈艳枝 律师

                                          20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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