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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条件介绍
陈艳枝 律师
何为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后并公开上市交易。
上市的法律主体是股份有限公司,不是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合伙企业、独资企业。
仅就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法律属性上看,股份有限公司最本质的特征是法律上的“资合性”,以资本结合的特质。其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可以看出,所有的上市公司均是股份有限公司,但不是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上市公司。只有,其中的一部分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上市条件并经过政府批准、走完上市流程后,方成为上市公司。
上 市 条 件
《证券法》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发行条件后讲)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注册资本)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交所可以规定高于上述上市条件,并报证监会批准。
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5.1.1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接下来我们看公开发行的条件:
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备注:以下规定繁多,我们可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审视,即,把它作为公司规范运作的一个尺度,这样即使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也是有意义的)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一节 主体资格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能属于限制、禁止的产业)
5、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稳定经营的要求)
6、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二节 独立性
1、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2、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3、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防止损害发行人利益)
这里反复提到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商业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他能够决定董事的选任、股东大会决议等重大事项。例如,”德隆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为德隆集团或其旗下控股子公司,但其实际控制人可以追溯至唐万新等自然人。
4、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5、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即,保证决策的独立性。
6、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我们对此的理解分两个方面看:
一:对内独立性:比如,改制不彻底造成的对主要股东的依赖,容易出现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关联交易,或者,大股东长期有资金占用的情形等;
二、对外独立性:表现为在技术或业务上对其他公司的依赖。
第三节 规范运行
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 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4、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二) 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三) 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四)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以上的情形均属于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情形。
5、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违规担保也是一个上市公司的顽疾,极容易损害小股东权益,但是我国相关立法只规定了民事责任,没有刑事责任。这样一来,由于我国没有严格的个人财产登记和监控机制,即使责任人有巨额财产,也无法掌握和追缴,即使规定再严厉的财产责任或处以再严厉的赔偿责任,也都无法实现。于是,相对于违规担保所获的巨大利益,几乎无法真正遏制违规担保的行为。
6、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四节 财务与会计
1、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2、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5、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硬指标”)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已修正,见08年规则)
(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8、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9、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二)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三)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一)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 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四) 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五)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以上,这些都是 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的不利影响。
实务中:交易所会重点关注发行人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以下是审核要点:
第一、会计政策的一致性和适当性:
报告期内相同或相似业务是否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如果有变更,关注变更原因的合理性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第二、收入确认:
结合发行人的行业特点和业务经营的具体情况分析收入确认原则是否符合规定,尤其对于复杂业务和分期确认收入的业务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
第三、财务状况分析:
财务结构及比率是否合理,如从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等分析偿债能力,根据应收帐款、存货、经营性现金流量与主营业务收入的对比,分析公司的收入质量等。
第四、毛利率:
关注毛利率的变动情况和趋势,对毛利率大幅变动的,关注变动原因和合理性;
最后:或有负债: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和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五节 募集资金运用
1、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6、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以上,可以理解为:募集资金应与公司发展战略和目标相符,项目实施是可行的,没有实质性障碍,包括法律障碍、政策障碍,募集数额应当与发行人现有情况相适应。
另外,实务中,以下四方面也容易导致不能“过会”:
业务与技术(重点关注发行人的发展前景和核心竞争力)
信息披露质量:要求真实 准确 完整,重大事项不得遗漏,不允许避重就轻。
税收政策:近三年是否收到税收部门处罚。
环保情况: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的环保要求。
附:
2009 年7 月1 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5.1.1 发行人申请股票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因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与08规则相比,创业板的上市门槛根据发行门槛的现实需要,公司股本总额由5000万元降到3000万元。同时,鉴于创业板公司平均规模和股本均比较小,09规则对公司股东人数做了一个最低限制,即最低不少于200人。根据《证券法》要求,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才能算是公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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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艳枝 律师
20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