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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艳枝 律师
教育背景和工作经历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系,注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编号:0051558),曾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曾担任大陶精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INTCERA 香港创业板)专职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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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失败的微小企业股权(资产或营业)转让案例的启示
 

一宗失败的微小企业股权(资产或营业)转让案例的启示

案例:

20077月,某甲与某乙公司签订了财产转让协议书、财产转让付款协议、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书、业务接收协议、办公室有偿借用协议等,上述5份协议约定了双方就洗烫业务的财产转让、人员接收、业务接收、商标许可使用、经营场所使用的等事项,从财产、人员、业务、场地、商标等方面确定营业转让关系,合同确定的交易款项总计48万元。在协议签订后,某乙公司为收取协议约定的款项,采取欺诈手段,在不符合营业执照办理程序的情况下,取得了相关营业执照,某甲错误的认为其能够进行营业的情况下支付了交易款项,事后,某甲才知双方转让的洗烫业务必须经环保审批后方可经营,并从工商部门领取了经过改正的营业执照。某乙公司作为业内公司,明知不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不能开展经营,也未将上述情况告知某甲,相反却通过违规办理执照的方式,恶意促成付款条件成立。由于某乙公司未办理排水和环保手续,也未将应办理排水许可并购买排水设备的情况告诉某甲,而购买排水设备需要数十万元,某甲难以进行营业,其根本利益受损,合同目的落空,因此,某甲请求判令撤销双方签订的财产转让协议书等,某乙公司返还某甲已付款项……

某乙公司的抗辩这里暂略去。

本案经两审法院审理认为,第一、本案应将合同关系确定为企业出售合同法律关系。第二、某甲主张的撤销权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在某甲与某乙公司签订本案合同时,相关法规已经颁布并实施,合同双方都应当知晓相关法规中关于环保审批的规定。即本案合同所涉的法律法规,应当推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知道,不可能成为隐瞒的对象。2、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某甲已取得了营业执照,办理环保手续后仍可开展合法经营。至于环保达标所需费用是某甲经营所需承担的商业成本。因此,法院驳回了某甲的诉讼请求。

这是一宗失败的微小企业营业转让的案例。本案的终审结果及法院的论述理由笔者虽不认可,但从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示:

1、尽职调查的重要性。尽职调查对于微小企业的并购项目,一般来讲,不会低于5万元(差旅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但尽调环节对于并购的成功却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聘请专业律师一开始参与并购项目并进行谈判、起草并购系列法律文件的工作。本案如在协议中完善了转让方的声明与承诺条款,至少在涉诉后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会更大些。

3、在分别针对股权、资产、营业转让时,关注的点是有侧重的。股权转让应关注股权的合法性与“干净”;资产转让应围绕着受让资产的物权权能;营业转让应格外关注受让方能否能凭借转让的资产和组织化财产来达到营业条件,这一点是营业转让与资产转让的重要区别,也是本案中甲方受让失败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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