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 |
手机:136 325 99766
Q Q:343384044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诉讼与仲裁 |
一宗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件概述:
这是一宗加工承揽合同的纠纷案件。原告将笔者代理的被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超额支付的货款、垫付费用、空运费、质量损失共计80万余,后,笔者建议被告进行反诉,最终双方调解结案,被告支付原告5万元。
对于被告而言,从中应总结的除了在律师的指导下重新设置交易模式外,还应该加强管理,提高证据固定的意识。
附: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广东**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有限公司(下称“被告”)的委托,就***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其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派我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参与本案的一审诉讼。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现本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首先,本案的纠纷事由系承揽合同中的加工纠纷,而非买卖合同。因此,定作人即原告负有及时提供原材料及其他方面的协助、配合义务(若干流程确认、费用支付均需原告配合),正是由于原告的过错直接导致了本案纠纷的产生。
另外,原告由于经营混乱、逃避税务等诸多问题已于20**年**月**日被**市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对于原告是否享有诉权,请法庭核实。
其次,原告的四项诉讼请求全部没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予以驳回。具体意见如下:
第一、关于“超额支付货款”的诉求:
1、货款的支付系由**所为,其既非法定代表人也未有其他授权文件,因此对于该方面的诉权,原告并不享有。
2、从客观事实看,原告并未向被告支付货款,被告也未收到过原告的货款。何谈多付?
3、即使原告对**加工厂有支付行为,也是在与**加工厂就货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的支付,即,是对实际承揽人工作成果与价格的确认,与被告无关。
原告作为一个法人,势必是在对付款条件与金额等无异议的前提下进行的付款,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何谈超额支付。
4、从原告、被告双方往来邮件中可以看出,“走完货——对帐——付款”是双方遵循的流程(**可作证),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原告若不确认金额与质量是断然不会付款的。对于货物的单价,在被告将原告引见至**加工厂后,是由原告与实际承揽人**方面接洽后直接商定的。
同时,从双方的合同约定:“70%尾款走货后一个月内付清”也可以推定,原告在付清款项之前肯定对货款、质量等方面进行过确认。
5、需要向法庭阐明的是:合同的多项交易条件均在实际履行中进行了变更,而这变更系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的:
双方合同目的港约定的是**,实际出口的是瑞士、德国、挪威;“离厂时间”是20**年**月**日,实际上原告提供的面料7月份才到,货期也在双方的商量中安排;合同虽约定了单价,但此后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赴**又对调整后的**方报价进行了确认(以上由双方的证据都可证明)。
我国的合同法,出于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承认实际履行行为对合同变更的效力。本案中,价格变更条款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原告明确作出书面的承认行为,并进行了付款这一实际履行行为。
第二、关于“垫付费用”的诉求:
在本案纠纷中,由于原告的违约行为已使被告产生了辅料损失与其他损失共计达30余万元,原告诉请的“垫付费用”没有任何依据与证据支持。
第三、关于“空运费”的诉求:
1、根据《合同法》259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在本案中,原告提供的面料晚到、拒绝支付辅料等费用,是导致出货迟延的重要原因。双方之前合作的**加工项目能顺利出货、未出货晚,也是对被告履约能力与诚信能力的一个证明。
2、因为面料晚到等一系列原因,货期事实上从未确定过,都是双方在共同推进、商量中落实的。从原告经办人给被告的邮件(***)中也可以看出;当然,这种货期模式也符合**加工行业的生产特点与行规。
第四、关于“质量问题”损失的诉求:
1、被告认为,协议中明确约定,“此订单必须通过我公司质量检查部门尾期检查,如果供应商没有通过或未经过尾期检查,***将根据供应商质量不足的程度拒绝部分或全部付款,供应商必须重做此订单……”
以上可以清楚看到,并不存在货物质量问题,否则,货物无法通过原告质检部门的尾期检查,当然原告也不会在从**工厂提货时支付全款。
2、原告诉称的24万余所谓质量损失,既无检验标准、计算依据,也无财务支付凭据,其诉状中存在的多处修改与矛盾之处,也能证明所谓损失根本是原告臆造、站不住脚的。
被告是一个负责任的公司,珍爱声誉,经营多年未涉及过诉讼案件,此次却因原告的不守诚信前后损失70余万,且承受诉累。被告在证据齐备后,会立即提起相关诉讼追究原告方法律责任。
综上,为维护被告权益,请法庭尽快驳回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