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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案件的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涉外民事诉讼中通用的方法。它适用于其他送达方式无法或难以送达的情形。实践中,具体做法如下:
1、涉外公告送达的具体做法:将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内容刊登在向国外发行的报纸上或者在适当的场所张贴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2、涉外公告送达需要注意的事项:
(1)只有在确实无法采取其他种方式送达时,才允许公告送达;
(2)应尽可能地采取使受送达人能够了解公告内容的方式公告,如在我国受送达人所在国出口的报纸上刊登公告等;
(3)涉外民事诉讼公告的期限要比一般国内诉讼公告期限长,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才视为送达;
(4)关于公告期满后我国人民法院做出的缺席判决书的公告送达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被告,经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或传唤,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然将裁判文书公告送达。自公告裁判文书满6个月后的次日起,经过30日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