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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案件中重新鉴定的分析
在诉讼案件中,经常涉及到司法鉴定,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诉讼当事人对鉴定的结果不服,要求重新鉴定。但是,重新鉴定是否能启动,以及最终能否推翻原鉴定意见等都有着不确定性。
重新鉴定是司法鉴定程序中一道最复杂的程序,必须承认的是我国当前司法鉴定秩序混乱,主要反映在重新鉴定方面。
一、重新鉴定
是指经过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由于鉴定程序、方法、结果的某种缺陷或争议,诉讼当事人或司法机关有充足理由按规定程序请求再次鉴定,而产生的一系列活动过程。
二、重新鉴定适用的范围
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或者超越鉴定业务范围的;
原鉴定送鉴的材料虚假或失实的;
原鉴定使用的方法、仪器设备、标准不当,导致鉴定结论有不科学、不准确之嫌的;
原鉴定人依法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原鉴定人因过错出具不实鉴定结论的;
诉讼当事人或司法机关对原鉴定结论有异议或与其他证据间存在明显矛盾的;
因鉴定程序违规或其他因素导致对原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客观性发生争议的;经过质证鉴定结论仍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三、程序要求
重新鉴定主要由诉讼当事人申请(是否核准有不确定性),也可由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主动提出,必须由案件所在程序的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决定与委托鉴定。
重新鉴定一般应委托原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外的其他鉴定主体实施鉴定,个别案件实在有必要时可以委托原鉴定机构鉴定,但不能由原鉴定人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