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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过程中涉及侵犯知识产权
非法经营等问题的如何处理
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过程中,往往又涉及到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侵犯著作权或者非法经营等问题。对此,应分别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1、行为人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利或者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伪劣商品,或者生产、销售属于专营、专卖物品范围的伪劣香烟、食盐等,如果既未达到有关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定罪标准,又未触犯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和非法经营罪的,只能对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
2、行为人有上述行为,只单独符合有关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定罪标准,或者只触犯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和非法经营罪的,直接按照所构成的相应犯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事实上只有一个为,只不过从不同角度讲这一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性质不同的罪名,而罪名相互之间又不能包容,属于想象竞合犯。故从刑法理论讲,也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但是,应当明确,如果行为人是分别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和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