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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艳枝 律师
教育背景和工作经历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系,注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编号:0051558),曾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曾担任大陶精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INTCERA 香港创业板)专职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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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及其分析

【摘要】本文主要是结合《刑法》中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7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12月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就实务中常见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之认定标准、罚则作以介绍。

【关键词】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明知”、“情节严重”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刑法》第213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解释》对“使用”、“相同的商标”做了诠释:
“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情节严重”是指: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与商标法的规定,可以认为以上是针对商品商标,假冒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法》第214条的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中,“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人民币25万元以上。
销售金额: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包括行为人已经获得的收入和按合同或者约定可以获得的收入,但仅仅库存的商品的价值或者价格不计入销售金额。
那么“明知”应当如何认定呢?
1、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2、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4、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三、假冒专利罪
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标准如下:
1、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有哪些呢?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因此,假冒专利罪的实质是假冒他人的专利号。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不构成此罪,至于涉及的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类似则无关紧要,关键是非法使用他人专利号。仅仅销售明知假冒专利的产品,也不构成假冒专利罪。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不同于冒充专利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假冒他人专利的故意,只是随便写个专利号,即使该专利号与他人的相同,也不能认为是假冒他人专利。

四、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两种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219条第1款的规定,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第219条2款的规定,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第1款所列行为,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并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那么,商业秘密概念如何界定呢,法律规定为,“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而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含义是指,“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实务中,离职员工违反约定或违反原雇主的保密要求,使用或者泄漏其合法掌握的原雇主的商业秘密,同样可以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只要给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属于“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

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运、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其计算方式如下:
1、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2、制造、储运、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3、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刑法第220条的规定,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规定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对单位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按相应的个人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3倍定罪量刑。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理论的原理与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附:
笔者在实务中处理的一宗“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案例
被告人张某某,自2007年11月开始至2008年10月14日,在未经“HP”、“Cannon”、“理光”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在龙岗区南湾街道×××号一楼生产上述商标打印机硒鼓、墨粉。2008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将张某某的生产地点查处;后在其带领下,执法人员在其二楼用作存放产品的仓库、住所查获一批脏物,经鉴定,缴获的硒鼓、墨粉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价值人民币72083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照我国《刑法》213条、52条、53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通过以上案件的办理过程,有两点借鉴:
1、对于被侵权单位,在发现权益受侵害时应当及时举报处理,可委托专业公司,也可径直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举报,亦可直接向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当然,商标注册证是非常重要的权利凭证,也是追究责任的前提。
2、无论是侵权人、抑或被侵权单位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尤其是侦查阶段对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有异议的,需及时在异议期针对鉴定结论提出书面意见或申请重新鉴定,这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

【作者:陈艳枝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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