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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艳枝 律师
教育背景和工作经历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系,注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编号:0051558),曾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曾担任大陶精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INTCERA 香港创业板)专职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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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1权利人的损失。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包括已经造成的损失和可计算的预期收益的减少。在考虑权利人的损失的时候,应当考虑以下因素:权利人研发商业秘密的成本;商业秘密的成熟程度,即是已经成熟完善还是尚待改进;商业秘密利用周期的长短及可否重复利用;商业秘密的使用和许可使用的情况;权利人营业利利润的减少额。侵权人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使用的是“利润”的称谓,一般认为应当扩展解释为“利益"。如果侵权人非法出售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直接以侵权人获得的非法收入作为赔偿额;如果违法使用商业秘密的,则以侵权人获得或者增加的利润以及节约的研发投入作为赔偿额。
  无论以上述何种方式计算赔偿额,侵权人均应当承担权利人因调查该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以上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计算包括侵犯商业秘密在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的方式。在实践中,如果前述两种方式均难以计算,则可以参照商业秘密许可使用的合理使用费,或者以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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