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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税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税务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之规定,合营企业的税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合营企业应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
2合营企业的职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合营企业进口下列物质,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免税:(1)按照合营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系指合营企业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下同);(2)合营企业以投资总额以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3)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所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4)合营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上述减免税进口的物质,经批准在中国国内转卖或转用于在中国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照章纳税或者补税。
4合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中国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免税或者退税。
5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