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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艳枝 律师
教育背景和工作经历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系,注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编号:0051558),曾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曾担任大陶精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INTCERA 香港创业板)专职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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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损害赔偿

货物损害赔偿


  承运人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毁损、灭失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承运人承担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不以主观上存在过错为要件,只要发生了货物毁损、灭失的客观情况,承运人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谓货物的毁损,是指货物在价值上的减少,包括货物的损坏、污染、变质等;所谓货物的灭失,是指货物的物质上的消亡以及对货物占有的丧失及法律上不能回复占有的情况,如货物被烧毁、随船沉没等。权利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向承运人索赔。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如果货物的损害是由下列原因造成的,承运人可以免责:(1)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海啸等自然现象和罢工、战争等社会现象。(2)货物本身的性质或合理损耗。货物本身的性质是指货物的内在物理、化学属性,如挥发性、自燃性等;合理损害是指因货物自然特性或运输特性不可避免的货物数量、重量的减少,如散装物在装卸时的损耗等。当然,因货物存在缺陷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同样可以免责。(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托运人、收货人过错主要表现为申报不实、包装不良、运输手续不全、逾期提货等。另外,在《海商法》中,承运人对于航行过失以及火灾引起的货物毁损、灭失也可以免责。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上述事由的发生与否,应当由承运人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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