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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解散公司何种情况容易获得法院支持?
原创:陈艳枝律师 2014/12/5
一、看公司的股权结构
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此时,若两股东各占50%的股权份额,则任何一方股东都没有超过另一方股东的股权比例,有分歧时公司将无法作出经营决策。
二,看公司的股东会运行
如公司罕有形成过书面股东会决议,而公司章程对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的召集、股东会的表决事宜均有明确或细致的约定,则可认为股东会运行障碍。
三,看公司日常经营的事实情况。
如股东矛盾重重,甚至已发起相关联诉讼;或一方举报另一方经济犯罪,亦或,一方直接以公司名义发布公告或决定谴责或“解聘”。即,在人事任免问题上出现了僵局。
四、看能否股东之一对其他股东之股权进行收购(受让)。
实务常会出现,其他股东宁可解散公司,也不转让股权。
综合以上情形,法院较易判定公司解散。
附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