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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下股东的十大权利
根据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作为公司的股东,享有以下的十项权利:
一、股东身份权
这是作为公司股东最基本的身份权利,其他诸项权利自此权利派生而出。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是,未经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股东应当重视股东名册的登记和工商登记,这些是主张股东权利的直接证据。
二、参与重大决策权
作为股东,在公司一系列的运营事务方面,享有重大决策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三、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股东会将经营权授予董事会和董事会聘任的经理。
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侵害公司权益时,公司股东还享有代位诉讼权。
四、资产收益权
该项权利具体体现在三方面:
1、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章程的约定分取红利;
2、在公司新增资本时,有权优先认缴出资;
3、针对公司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享有分配权。
公司法规定,如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对股东会不分红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知情权
股东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
六、关联交易审查权
股东会有权就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关联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
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当董事会、监事会均不召集和主持时,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八、决议撤销权
小股东有权请求撤销程序违法或者实体违法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九、退出权
此项权利是股东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退出权通过下列三项方式可以实现:
第一、 股东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让股权。
第二、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下列情形,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十、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
董事、高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诉讼。
董事、高管或他人侵害公司利益的,股东可请求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
监事侵害公司利益的,股东可请求董事会或董事提起诉讼;
前述自收到请求之日30日未提起诉讼的,或者情况紧急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
此外,股东还享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股份的优先认购权以及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陈艳枝 律师
2010-5-24